关于断绝亲子关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源于生物性血缘因素,自出生起便确立,直至生命终了才告结束,其基础无从改变或灭失,不论通过协约约定还是公正证明等任何方式,皆无法消除或解除这一生理事实关系。
即便当事人同意签订类似解除亲子关系之协议,但由于这一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规范,故而此类协议并无约束力和效力。
因此,我们在电影电视作品中常看到以口头形式,甚至通过书面文件或刊发声明等途径宣称解除亲子关系的情节,皆不符合法律规章,亦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尚无任何条款允许个体断绝父母子女间的血亲亲属关系。
反之,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等人际义务,子女则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这些责任及赡养义务,绝不应因双方是否已断绝亲子关系为转移而消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