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契约并非强制性地需要以书面形式展现。
作为一种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它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完全履行义务后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又符合有偿性的特点,使得其具备了双务性的特征。
此外,承揽契约还属于非形式化契约,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文本都被法律所容许,既未必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根据相关法规条文,我们可以明确知晓订约过程中,个体之间可以选择使用书面文本、口头表述或者其他合法形式来达成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