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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仲裁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30 11:10:09 已帮助26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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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仲裁期限以当事人相关权益受侵害之日为起点进行计算,且有效期为一整年度。
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法律时效设定为一年时间。
该种仲裁期限的开始日期为当事人得知或者应该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
倘若在上文所述期间内,由于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寻求权益保障,或者向相应的政策部门求助,以及对方当事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仲裁期限都可以予以中断处理,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开始计时。
然而,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形,当事人无法在上述第一款所述的仲裁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的,则仲裁期限将被暂时中止。
待中止期限的原因得以彻底消除之后,仲裁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若在劳动关系持续时期因拖欠工薪引发了争议,则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将不受前面提到的第一款仲裁期限的限制;
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结,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个完整年度内提出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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