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合同欺诈情形,受害者可从了解或有理由知晓撤销事由之时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合同撤销申请。
若有证据显示此行为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行,当事人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依据2021年新颁布并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经采用欺骗措施,迫使相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要求依法设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类行为宣告无效。
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明文规范,若有第三方在施行动作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实施了此类民事法律行为,且该方已经明确意识到或理应得知该欺诈行为,那么受欺诈方同样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相关行为宣布无效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