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证据显示可以发起离婚诉讼,然而实际情况中,法院未必会作出离婚判定。
当缺乏明确证据来证实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真实彻底地消亡时,法院将无法做出离婚判决。
众所周知,夫妻间的感情状况崩溃是离婚案件中主审法官裁定离婚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