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单方面还是双方的生活环境或者养育孩子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时,都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改变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变更子女抚养权通常会优先考虑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裁决修改。
在此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和保护:
1、已经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由于患上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导致他们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如果他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八周岁并且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的话;
4、当出现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子女抚养权利的时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