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面,国家规定按照土地被收回时所处的原始用途为之发放补偿款。
二、对于征收农田性质的土地而言,适用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与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的补偿费。
其中,征收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应参照该农田在被征用前的三年间平均年产值,乘以6到10倍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针对征收农田后需要自行安排人员安置问题的,则须结合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计算。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地区的征地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因此,设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显得至关重要。
一旦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征用,就必须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
至于具体补偿金额,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繁杂,因此,不同类型的土地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亦有所差异。
征收土地方涉及到迁建铁路、公路、高压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事项的,需要依据详细状况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协商,编列投资概算,并将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予以审批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