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棚征收环节的补偿问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6条规定。
具体来说,涉及到对耕地的征用,其相关补偿费用的构成是一定的。
这其中主要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几个部分。
而在大棚拆迁这一特殊情况下,其应被归纳入地上附着物的范畴之中。
因而,在执行拆迁工作时,必须依据大棚当前的建造价值、使用寿命,以及拆迁后可能为各方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全面评估与细致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