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在劳动合同执行期内,采取所谓的“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我们的员工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雇主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话,那么这种诉求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若雇主能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亦或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薪资以后,那么他们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便是相关法律规定:
1.如果劳动者因为生病或是受伤而无法再进行原来的工作,并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无论是在恢复功课前还是后都无法胜任新的工作的话;
2.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的工作任务,即使经过了培训或者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的话;
3.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出现了极为严重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有效运营,此时如果雇主和劳动者能够坐下来诚恳地沟通,尝试就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却依然没有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