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可以尝试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协商以解决退房问题,但是在此过程中,该客户必须要对自己的潜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信用损失保持高度警惕。
然而,即便如此,退房亦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尤其对于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另行购买的客户来说,他们所签署的抵押贷款协议充分反映出购买房屋所需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
在这种背景之下,签订购房合同便能很好地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法律保障。
一旦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均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制约,不得轻易更改或撤销。
当然,有时尽管购房人已被动签署购房合同,但由于各种不可抗拒因素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漠视自身合同义务的严重违约行为,购房人仍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如解除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情况仅局限于具备充分法定或约定解约权的购房人。
如果购房人在未获得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擅自解除买卖合同,就应视作违约行为并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同样建立起与购房合同类似的强制约束力,不容许客户随意违反或取消,否则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违约金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