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现行法律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者,凡涉及存在包括殴打和侮辱在内的情节严重,且由国家机构人员借职务之便以此种方式触犯此罪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严惩。
若涉嫌非法拘禁罪者,其行为导致受侵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分别可以对行为人量以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予以惩罚;
而在更甚的情况下,如引发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时,则依法可判处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
针对构成这一罪行的必要条件,应该特别关注到的是,违法者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或通过其它非法方式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虽然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在范围上并无特定限制,但必须保证此人属于具有自主行动权力的个人。
行动自由的实现需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基础条件,但是只要个体具备进行意识支配下的行动能力即可,无需具备刑法规定下的责任能力,以及民法规范内的法律行为能力。
比如,如果某个婴幼儿、精神疾病患者或是能够靠轮椅或其他辅助工具行动的人士,都有可能成为此罪行的受害者。
同时,如某些能够依赖他人或机械设备活动身体的人,或者能够通过语言表达和肢体动作传达自身意愿的婴幼儿,也同样可能会成为这一罪状的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