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案人士身为自然人而涉嫌严重程度符合一定标准的资金挪用,且此类行为发生已逾三个月未能偿还,或虽然并未超过此期限,但是涉及诸多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在此情况下,必然构成对《刑法》关于“非法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的违反。
2.当此类犯罪行为因构成违法事实被认定成立后,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予以裁决,即判处涉案人士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3.若其所挪用的资金额度大至惊人,或者尽管没有达到这一范围,然而在经济营利活动中却涉及金额数量较大,或者涉及了较为严重的违法活动,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内的有期徒刑。
对于金融机构等特定金钱运作的代表——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类似的单位内,从事特定职业--如管理工作者级别以上者(也可称为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任职所拥有的决策权和执行力的机会,私自擅自对本该为单位所有的资产--包括资金作院长时间的占有,或者利用此资金作为个人用途或提供给他人借贷的基础,而这些行为,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椎,并且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这个期限,但是涉及到了明显的营利或违反法规的活动,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若曾有严重上述情况出现,且被公司、企业等雇主委派前往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乃至其他社会单位从事正式岗位工作的人员,同样也需要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起相应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