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实践中,现实交付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送货上门、客户上门领取货物以及委托第三方承运至指定地点。
与此相对的,观念交付则存在如下差异:
首先,观念交付须以虚拟形式实现对动产的实际占有,而现实交付往往需要依靠实物的直接占有转移作为前提条件;
其次,观念交付需要借助其他媒介来实现交接过程,这似乎会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出现矛盾,然而在现实交付中,会进行直接占有的实际转移,进而使得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控制权,相应地,标的物也会自原所有人的直接掌控范围转变为受让人的直接监管区域。
除此之外,观念交付还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先期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途径接触并持有了动产,在此情况下,当物权变动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可视为交付完成。
(2)占有改定,即让与人与受让人双方特此约定,让与人仍需维持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关系,如此一来,当物权让与的协议达成时,同样可视为交付完成,受让人获得对此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当动产处于第三者占有期间,出让人有权将自己对第三人的追索权转让给受让人,以此取代直接交付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若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之前已有他人合法占有,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有权通过此种方式来向第三者求偿并让其归还所占动产,从而实现交付目的。
(4)拟制交付,出让人将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证书(例如仓库单、货栈收据)移转予受让人,以替代实物的真实交付。
若在此种情况下,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受让人将因此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