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在法律上包含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涵:
首先,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其次,其行使的对象是债权人所有已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
再次,为了依法保护该项权益,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方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由债务人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予以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