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我想向大家做详细介绍:
它主要包括由国家政府机关、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具备城镇集体性质的企业、由外资投入的企业、实行城镇私有化管理模式的企业为主体的其他各类经营性公司和社会组织,其依法聘用的员工参加稳定的长期住房储蓄所积累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既是一种个人独自进行定期存款储蓄、同时也得到用人单位资助,且具有专门用途的住房长期储蓄形式,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储蓄是从个人薪资中扣除的,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个人在平时工作中所获得的收入的一部分多元储备。
从另一个不同的角度分析,如果在婚姻关系保持存续期间,我们将这些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房屋,那么毫无疑问该购入的房产将会被默认为属于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
所以,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去解读,都可以明确得出结论:
即所谓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夫妇二人的共同财富,在他们决定离婚之时必须对这样的财富进行适当的分割处理。《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