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行为及立功表现均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其差异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共同犯罪者,在自首及立功的构成要件上呈现出显著的区别。
一方面,在共犯人主动投案之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与同案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处于同一犯罪事实中的共谋情况,即可被视为自首行为的成立;
另一方面,如果共犯人能主动自首并详细交代自己与同案中其他罪犯所实施的非共同犯罪案件,且这些事实经过核实得以确认真实存在,亦或是共犯人能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与其同样参与犯罪活动的同伙,那么这都将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其次,在法律意义上,自首都针对具体行为,也就是自首的罪行,而非特定的个人,因此,针对自首的犯罪人,政府通常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罚原则,即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如若犯罪行为轻微,甚至可以予以豁免;
当然,具体是否能够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自首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相较之下,立功则注重特定的罪犯,不限于犯罪活动本身,因此,经证实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政府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而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此,政府甚至可能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
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犯罪事实成立之后,倘若犯罪人能够主动自首并且同时具备重大立功表现,他们得到的法律待遇仅限于本次犯罪行为,即在此基础上从轻或不予处罚,而无需顾及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