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所引发的权益争议,诉讼时效应依据当事人知晓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已遭受损失乃至对应的责任方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益因受损而产生纠纷的时间跨度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法定时效时限,那么,此等情形将会不受国民法典的法律保护;
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权益人提出的批准申请,对诉讼时效期限作出适当延长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通常为三年整,除非别有所规定。
其次,如果出现工程拖欠款项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权益人则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起正式诉讼。
再次,实现上述第二点措施的前提条件包括:
1)作为原告的权益人必须与该案件存在直接利益攸关的某种关联身份;
2)应有明确且具体的被告加以指证、确立;
3)应有清晰明朗的诉讼请求,同时还需阐明事实及申述理由;
4)须确保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均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同时也应确保争议案件归属于该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