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非知情方,无需承担贷款偿还之责。
当双方依法履行完离婚手续之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彼此之间已不再享有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前任丈夫不得未经授权而代前任妻子进行任何民事行为。
倘若前任丈夫擅自将前任妻子身份证明获取并以此申请贷款不论是以前任妻子本人或以夫妇名义都属于一种欺诈行径,这显然是违法的;
如果款项额度巨大,甚至会被视为贷款诈骗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由于前任妻子从未授权前任丈夫代表她申办贷款,加上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前任丈夫已无法再代表前任妻子办理贷款事项,因此他的贷款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体自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与前任妻子毫无瓜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