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其倒塌,则受害者有权要求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者之间需承担起连带责任关系。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完成损害赔偿的后续事宜后,如发现仍有余责未尽的责任人,他们仍有权对这些责任人发起追偿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