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院的司法操作程序,关于刑事自诉类别的案件,将进行为期15个自然日的立案审查看法并加以深入考虑;
至于涉及到民事和行政两大法律领域的立案审查工作,我们将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
而对于名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申诉案件,我们将给予30个自然日的立案审查期限来全面评估和审议;
最后,针对经常性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类型,我们会将立案审查时间定为15个自然日。
需特别说明的是,每种案件性质的差异性都会影响到审查时间的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