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用三轮车的报废期限问题,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其不得超出九年的上限。
在该车辆达到年限或出现其他法律规定的状况时,车主应依法将具有危害性的机动车交给专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机构进行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按照相应程序,对机动车进行实际收集、拆解及销毁工作。
此外,他们还需将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车牌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