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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车门碰到人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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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1273人看过
导读:乘客下车时若未观察周围情况突然开车门撞伤行人,责任应由机动车方承担。驾驶员在停车让乘客下车后,有义务观察周围行人和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若因驾驶员疏忽导致意外伤害,机动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乘客下车开车门碰到人是谁的责任

一、乘客下车开车门碰到人是谁的责任

当乘客开启车门至撞倒行人时,开车门的行为主体应被认定为机动车方,该方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并让乘客下车后,必需留意观察周围的行人和车辆状况。

如果因为驾驶员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突然紧急停车和迅速开放车门,从而意外伤害了行人,则机动车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乘客下车开门碰伤电动车哪方的责任

乘客下车开门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作为乘客在下车前,应当注意观察附近路况,做到谨慎开门下车。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需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车主作为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位置,在乘客下车前要注意观察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驾驶员没有做到前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具有一定的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受害人在骑电瓶车时,应当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现前方有停靠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以免碰撞。如果受害人没有做到安全行驶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门乘客应负全部责任。

若有不顾驾驶人劝阻强行开门发生意外的,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乘客下车开车门碰到人是谁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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