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公司员工并不会因为其过错而承当赔偿责任,而是应完全由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一任务。
当然,若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如为你的同事缴纳了工伤保险等责任,那么,作为员工将无法再向与其有直接关联的同事进行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只要是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之内,由于本职工作所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都应当被视为工伤类型。
因此,当你的同事在执行正式工作职责时受到了伤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无疑属于精心定义的"工伤"范围,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享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进而言之,如果贵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足够的工伤保险,那么治疗费用与护理费用方面的损失则可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
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足额为你的同事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当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各类工伤待遇项目就需要由雇佣方即贵公司自行承担支付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