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劳务派遣的几种状况分析如下:
(1)当劳动者实际是自主地前往用人单位进行应聘时,若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意愿,强制性让其(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晓的状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进而再以“派遣人员”的名义进入单位继续工作时,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所谓的“虚假劳务派遣”;
(2)若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之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达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期之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我们同样可以判断这是一种“虚假劳务派遣”。
至于如何制定劳务派遣协议,这个过程需要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经过充分协商并共同签订。
协议内容以及格式与劳动合同相比较为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