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盗用电能者,我们会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其非法行为,然后向他们提出追回之前所拖欠的电费,同时要求以用电费的五分之一为标准支付相应的罚款;
如果这已经触犯了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始终坚持电价实施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都不允许超越电价管理权限来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也不能擅自更改电价。
同时,我们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电费中额外添加其他任何费用;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话,我们将严格遵循规定去执行此项政策。
若在地方集资办电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中附加额外费用,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我们也坚决反对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之时,代收其他不相干的费用。
若某些机构或个人违反了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国家依法批准的电价以及用电计量装置的实际记录向用户扣除电费,或者是超越权限来制定电价或是在电费中添加其他的费用,那么,我们对于这样的情况将会给与严厉的警告,并且要求该机构返还违法所得的费用,还可能面临以违法收取费用的五分之一作为金额罚款,若情节较重,将需要对相关管理者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