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非渎职但却构成了犯罪的情況,我们应按其性质来进行处理。
譬如,对于职务侵占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通过职位上的优势,将所在机构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这类犯罪嫌疑分子将会面临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
其次,如果职位侵占犯罪涉及到的数额特别庞大,那么这些犯罪者就可能面临着人民法院更重的惩罚——被判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处以罚没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
至于职务侵占罪的确立与量刑的标准,则具体阐述包含有如下内容:
如果职位侵占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达到了较大规模,那么违法者就必须承受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如果损失恶化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即便是影响范围高达很大的地位,违法者也同样需要面对更为严厉的惩戒——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要缴纳罚款,并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职务侵占罪其实就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位上的便利条件,将本机构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严重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一旦实施成功,通常情况下,都会判处施害者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数额越大,惩罚越严。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利用职权把本单位的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为情形,其涉案金额介于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此类案件应当启动刑事程序进行追究,给予相应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