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离职的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倘若主动提交的告别函,那么该内容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发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出自于用人单位的《告知函》方能产生效力。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可采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进而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者患有某些疾病或者遭受非工伤伤害,并且在法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已经无法再胜任原本工作,或是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新工作任务;
2.劳动者未能完全胜任现有工作,即便经过了相应的培训以及岗位调整,但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负荷;
3.当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经得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却仍旧未能就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上达成共识。
对于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他们的雇员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1.没有按照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那样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或者劳动条件;
2.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酬劳;
3.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我我们为你缴纳社保费用;
4.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时,出现了欺骗、恐吓、乘虚而入等不当言行,以致劳动合同最终无效;
6.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无视安全规定,强行命令劳动者参与高风险的作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