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如您仅工作满一个自然月便希望离职,这将是完全可行和合法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需要预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预告期为三十日,方可完成解约流程。
倘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刻生效。
然而,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劳动者同样有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或良好的工作环境的话;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薪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薪酬;
再者,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完备的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采用欺瞒、恐吓等手段或趁人不备而使劳动者被迫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避自身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应该被劳动者考虑解除的因素;
最后,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以上列举到的用人单位问题,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劳动的,也应被视为劳动者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此外,当用人单位做出危及其员工人身安全的违章指挥或强制冒险作业时,劳动者也应当恪守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则,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