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属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时间的,劳动者不上夜班被辞退没有补偿,否则应予赔偿。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但是应当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者不上夜班、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在录用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进行补偿。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加班。
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存在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应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强迫加班的行为属于违法,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不上夜班、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