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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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