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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应该怎么定罪?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应该怎么定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7 07:17:56 已帮助1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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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应该怎么定罪?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一般会借鉴限制加重数罪并罚的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一般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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