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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
2024-03-02 04:16:43 已帮助103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用公共面积不属于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权利,而公共面积是属于住宅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不属于相邻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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