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这里分为两类,一类是,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
律师看不到任何
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仅可以向侦查中心了解涉嫌的
罪名和
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
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
逮捕通知书、
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
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