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个别审理时,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若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均属无误且量刑恰当的话,应当做出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请求,并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若原判决虽认定事实未曾出现过错误,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疏漏之处,又或是在量刑上有所偏差的话,则应该做出判决予以改正;
倘若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可以做出相应的判决予以纠正,亦或是做出裁定,撤销原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