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对监护人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