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实施机构?
答:1.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问:内地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受理条件?
答:1.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