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的,只能在开采资料限定的范围开采,建议报警处置,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一)》
2、第六十八条 违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背矿产资源法的限定,未获到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的,或者私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私行开采国家限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本条限定的“未获到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注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越过采矿许可证限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限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获到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私行开采的,视为本条限定的“未获到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