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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4 04:18:13 已帮助8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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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填写债权异议申请,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反驳。也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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