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2小时。
2、拘留最长37天。
3、逮捕后羁押的时间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一审法院2个半月,二审法院2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改变管辖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罪(漏罪)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4、《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就包括了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其中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才会涉及到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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