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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