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
也就是说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隐瞒,就是刚才所述的这些病情,隐瞒其他病情,只是视为导致感情不和的理由,而不能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