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违反法律强制新规定的合同
另外,除法律规定的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外,还存在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等。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在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