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区县(自治县)森林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森林建设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森林建设,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