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的。
1、《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确实有错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申请,附相关法合性证明材料,通过审批程序批准后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