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当然也只有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具有被减刑的资格。原则上减刑不限次数,但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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