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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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