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该文件于2018年10月份有所修订并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条文,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虚构的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以及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况下,涉及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对于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
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应当大于或等于5000元但小于50000元。
2.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应当大于或等于50000元但小于500000元。《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