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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制度的回转

行政强制制度的回转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1 15:49:01 已帮助30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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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回转制度
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回转制度是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4个特点:

第一,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第三,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四,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执行回转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的,就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物;如果原物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而遭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卖方式善意取得,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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