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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笔录格式是什么

景**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3.31 10:50:34 482人阅读

行政强制执行笔录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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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lt;开庭审理gt;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
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
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一:没有异议。
被告
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庭审笔录格式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

  制作执行谈话笔录,应依法定的格式。

  ⒈注意填写笔录中的“谈话起止时间”项目。这一项目起时一般不会忘记,止时则容易遗漏。该项目填写写完整,可以表明谈话期间的合法性,防止被谈话人籍此发难。

  ⒉依法完整地载明告知义务。根据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告知事项应包括:

  ⑴介绍谈话人的身份。在写明“我们是××法院的执行人员”的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的事项。不能笼统地只写“介绍身份”。

  ⑵说明谈话目的。可表述为“××申请××案,现依法向你了解××事项”等。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选用相应的叙述方式。

  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2条等规定,被谈话人对谈话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询问被谈话人“以上内容清楚了没有?”这句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谈话笔录上没有被谈话人承认已经听清楚、表示已懂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严密的。

  ⒊客观、全面记录事实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谈话笔录的核心。

  ⑴认真记录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人员第一次询问被谈话人,应按法定项目记录其基本情况。

  ⑵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活动。一是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尽量用被谈话人的原话记录,做到细腻周到、合情合理。二是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被谈话人为开脱责任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地反映出来。三是对被谈话人有关行为指导思想方面合乎情理的辩解,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不要随意舍弃,以防错案的发生。四是笔录中要注意反映被谈话人情绪的起伏变化,如激动、悔恨、颓丧等,它往往是被谈话人内心变化的转折点,不可忽略其重要性。

  ⑶客观反映被谈话人的行为过程。这部分内容又是事实部分的核心,历来为执行人员所重视,也制作得比较具体、完备。需要指出的是,证据规则对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笔录在这部分中必须增强核心、固定证据情况的记载,即谈话人根据案件的情况,适时出示有关证据,让被谈话人确认,并将其确认的证言、动作、情绪变化等一一记录下来,充分体现当时的气氛。此举可有效防止被谈话人日后推翻以前的谈话内容。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由谈话人询问以下事项:

  ⑴你以上所讲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

  ⑵以上的讲的事实,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地方?

  ⑷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由被谈话人记录看笔录的起止时间)。

  ⑸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讲的一样,又经你核实无误,签上姓名(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⑹谈话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强制拆迁房屋”仅是许多许多案件中的一种,却几率不大,没有专门的强制拆迁房屋的执行笔录格式。可用此常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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