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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鉴定九级

山东工伤鉴定九级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7 16:05:23 已帮助31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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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鉴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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